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川文理〔2010〕50号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者;
(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四)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少数民族和艺体类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3.修小语种(日语、俄语、法语等)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相应小语种水平测试且成绩合格;
4.参加学院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以上任何一款规定要求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违法行为并因此受到法律制裁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四)有 6门及以上课程补考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最高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理由,并提交教务处(学位办)复核。
(三)复核。学位办复核拟定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审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并做出决议。决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五)公示。学院学位办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三天。
(六)签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七)备案。学位办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省学位办备案。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按学院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每年一次。